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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两用物项质检报告-2026年两用物项管控

2026年03月17日 02:25
 

中认检科认证技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国家实验室资质CNAS资质编号L24234,省级实验室资质CMA资质编号202119015696

实验室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李六路12号中海信创新产业城12栋201东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指南,鼓励和引导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出口经营者提供货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外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其成员提供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的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管制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

(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

(三)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需要;

(四)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决议和措施等的需要;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可以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必要时开展产业调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每次不超过2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以下决定:

(一)不再需要实施管制的,取消临时管制;

(二)需要继续实施管制但不宜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延长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不超过2次;

(三)需要长期实施管制的,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第十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特定两用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特定两用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存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出口管制法》的有关规定配合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2021年9月23日,欧盟发布关于两用物项研究相关出口管制内部合规计划的指导性文件,旨在帮助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研究管理者和合规工作人员识别、管理并减轻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的风险,促进遵守欧盟和国家层面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对两用物项实行出口管制。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特别是可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若拟出口货物属于两用物项的,应当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商务部在履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职责时,面对疑似受管制的出口货物,会启动组织鉴别程序。相关鉴别部门则会结合货物申报信息、相关单据及产品特性等,评估出口货物是否可能属于管制范围。

涉两用物项行政处罚案件屡见不鲜,同时,因无证出口两用物项被刑事立案、审查起诉甚至判处刑罚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不过,目前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相对有限。以(2022)云28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为例,从现有的刑事认定情况来看,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主要是由海关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如此看来,海关缉私部门确实有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两用物项予以认定。不过,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海关缉私部门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时,是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自行鉴定,还是应当引用《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提出质疑、组织鉴别,抑或是海关可自由选择适用的依据?问题由此开展。

海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常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委托海关技术中心或者其他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为司法鉴定,包括对涉案货物的种类、品质等进行鉴定,也包括对实物证据类如聊天记录的提取等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是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一般性规定,走私案件也可适用。

不过,走私案件的鉴定中也存在着一些特别规定,有特别规定的,海关需要适用特别规定。比如根据《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对于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属性鉴别,此为固体废物的鉴别。又如,根据《关税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在涉税型走私案件中海关对偷逃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出具核税证明书。无论是固体废物的鉴别,还是偷逃应纳税额的计核,所出具的结论文书等均属于司法鉴定,但是需要依据特别规定的由特定机构根据特定程序进行。由此,两用物项也应当遵循《出口管制法》等的规定,由商务部进行认定或者组织鉴别。

有观点认为,在涉走私两用物项刑事案件中,海关既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依据《出口管制法》等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不过,如果基于冲突规范解决机制,在两个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规范适用,由此上述观点难以证立。

《刑事诉讼法》《出口管制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不过,一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在所有刑事诉讼案件均可适用的一般规定,《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则为仅适用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问题的特殊规定;二者,《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完成第三次修正,《出口管制法》则是在2020年发布、实施的,前者为旧法,后者为新法。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应当适用《出口管制法》的规定,由商务部对两用物项进行审查认定,必要时进行组织鉴别。

基于法秩序相统一理论的思考

在法秩序统一理论的场域下,刑事法与前置法的实体法衔接问题已有充分讨论,学界普遍采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立场,主张“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的二重判断构造。不过,这一理论范式在程序法层面却呈现研究空白。必须指出,作为整体的法秩序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含程序法。特别是在行政犯的场域下,刑法居于从属地位、后置地位,需要具备前置法的违法性才能进一步考察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而这一判断不仅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

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刑法》并未规定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关于走私的判断应当回归到《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予以认定。《刑法》也未规定两用物项的构成,对于两用物项的判断,既需要按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的商品描述等内容对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进行实质认定,也应当遵循其规定的程序。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须以前置行政调查程序的完成作为必要条件,这不仅体现为对涉案行为行政违法性的确认,更要求相关物项的鉴别必须具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资格。如,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走私犯罪(刑事实体法)、相关鉴别结论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等(刑事程序法)。

且,海关在履行进出口货物查缉工作的职能时,通常是先发现异常情况,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去判断是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立案,进而形成不同的处理路径。而对异常情况的调查尚处于行政程序当中,也就应当遵循法定的调查程序。同理,海关发现出口货物可能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需要先通过行政调查程序进行初步调查,那也就应当遵循行政调查程序的规定。

无论是从规范体系还是法理依据出发,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判断均应当遵循前置法的实体法规范及程序法规范。即,海关认为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仅有权向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提出质疑以及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而不能自行判断或者委托机构进行鉴定。

诚然,在两用物项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日益增多的涉两用物项案件,全都由商务部进行认定可能面临不现实、不经济、不可行的质疑。不过,经济效益上的质疑不应该带来合法性的妥协,而应当推动制度、规则的健全。未来两用物项的鉴别可以参考固体废物的鉴别,由主管部门推荐鉴别机构并制定鉴定程序,海关可以据此委托特定机构进行鉴别。但在此之前,法定程序不应突破。

物品被海关扣押并判定涉及两用物项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处理,主要流程包括审查调查、依法处置、特殊情况处理及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审查与调查

海关会首先对货物进行详细审查,包括物理检查、核实进出口许可证及技术资料等文件,并调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此环节旨在确认货物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是否需缴纳税费或罚款。若货物涉及两用物项,海关会重点核查其是否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依法处理

超期未报关或放弃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进口货物超三个月未申报或收货人声明放弃的,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费用后,余款一年内可申请发还;若属国家限制进口且无许可证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涉嫌走私或违规:若货物涉嫌走私,海关经调查核实后将依法没收,并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若违反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规定,海关将根据法规处罚,如罚款、没收货物等。此类情况需重点配合调查,避免法律风险升级。

符合退运条件:因不符合规定、错发或误卸需退运的货物,海关将协助办理退运手续,退至正确目的地或原产地。退运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等。

海关质疑出口货物: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海关收到发货人材料后,将判定是否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

无需办理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需办理的,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置;

无法判定的,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鉴别,并根据结论处置。

特殊情况处理

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若货物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海关可能采取销毁等措施消除风险,确保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

无法清关或无人认领:此类货物海关可能根据规定拍卖、上缴国库或转交指定部门处理。

注意事项与建议

及时沟通:货物被扣押后,应第一时间与海关联系,了解扣押原因和处理流程。

准备材料:根据海关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许可证等,证明货物合法合规。

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信息,协助海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异议处理:若对海关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