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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苯,实货数量与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上的不一致,如何罚?

2026年04月12日 16:57
 

问:我们是一家磁铁企业,出口一批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的货物时,因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申报出口,请问这种情况会被海关处罚吗?

答:根据表述,此种情况构成无证出货,可能会被海关处罚。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综上,贵司虽曾持有许可证,但逾期未延期导致证件失效,实际出口行为构成无证出货,可能会被海关处罚。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