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涉税政策
您用对了吗?
KUA JING MAO YI
一、企业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具体享受流程是什么?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应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对应材料。
二、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上文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
三、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情况时,已补税或未退税的相关证明应如何申请开具?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单一贸易窗口相关功能办理。
四、企业从境外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产生的支出,若无法取得发票,仅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该收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从事出口货物劳务以及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时,能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外贸企业部分出口货物已取消出口退税,需按视同内销征税,由此形成的留抵税额能否申请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部分取消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按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九条中“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的情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邹城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制作:秦世远
编审:吴海燕 周蕊蕊 张 萌 崔益记